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顺德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院发展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修缮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等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维修修缮项目包括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新、维修、房屋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以及校园文化环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修缮项目)。
第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
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工作应做到依法规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使用的要求,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院应对基本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作规范,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学院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是基建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院近期建设计划和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学院基本建设计划,审核学院校园总体规划,审核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指导学院进行基本建设工作和协调处理学院基本建设工作中有关问题等。
第八条 基建领导小组对学院建设项目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负责对学院基本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具体负责对学院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务、基建、财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学院基建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编制和执行学院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工作,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全过程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其它配套工程及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基本建设工作应建立责任制,学院基建工作的领导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是建设工程项目第一与第二责任人,对基建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建设项目管理应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项目的论证报批、工程招投标、勘探设计、项目施工、工程技术、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等,使建设项目要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院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通过招标选定的设计方案。应根据国家和区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有关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学院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学院应及时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验收时,除对建筑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外,还应认真查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隐蔽工程的验收材料及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资料。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学院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在工程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列入学院固定资产。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校园总体建设规划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及教育部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对校园进行总体建设规划。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为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改扩建校园要保留学院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的风格风貌。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经审定后,学院基本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划进行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建设项目要选择优秀的设计方案,保证校舍建筑外型的美观和结构的安全。
第十六条 学院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学院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由学院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七条 学院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学院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认真的研 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招标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基本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方法,选择优秀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九条 学院对基建工程及修设项目等进行招标时,应按《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监理招标代理制度。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设计、监理单位的招标一律实行招标代理制度。招标代理单位、预算编制单位实行轮换及淘汰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与中标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工期。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筑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学院校舍的安全和质量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学院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它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学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保证工程质量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院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限期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学院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院、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各单位项目实施的第一、第二负责人,也是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第二负责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建立基本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学院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上报学院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六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基本建设工作全面贯彻“坚固、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必须坚持节约原则,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二十九条 学院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规范装修标准,推行限额设计。
第三十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阶段造价控制,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全工程造价控制,对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主体、竣工三阶段造价实行动态控制。
第三十一条 应遵循公平、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施工现场签证包括:现场技术核定、材料签证、其它现场签证、补充规定。
第三十二条 强化现场技术核定制度。施工单位提出技术核定单后,有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签认后方可执行;重大设计变更,学院还应征得上级行政主管单位书面批准。
第三十三条 加强材料签证管理力度。重点加强对建筑材料的定价、订规格、定品牌、定产地厂家“四定”的制度。超出招投标文件约定风险范围的材料、施工期间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应调价的材料以及建设方认为须签证的材料的签证管理。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七日将预购材料清单提交现场代表,由现场代表认可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规范材料签证,材料签认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并参考3家以上厂家的价格。材料签证必须注明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材料供应时效、价格,签证价格签认。现场签证要及时签办,不应拖延或过后补签。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者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第三十五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及竣工决算管理。基建项目的竣工结算及决算,由学院与监理单位组织初审后提交给区财政局审定,基建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的提交内容和程序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修缮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的提交内容和程序,具体办法按照政府及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实施估算、概算、决算控制。如存在基础特别复杂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的,应及时提交专门调整报告,待调整获得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得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2.工程概预算及批复文件;3.招标文件;4.合同文件;5.图纸会审记录;6.工程竣工图纸;7.工程设计变更;8.甲方签证;9.工程结算书;10.工程量计算书;11.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建设方施工指令;12.会议纪要;13.施工组织设计;1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15.工程开工、竣工验收报告;17.施工日志;18.施工图纸;19.其它资料(含设备及材料证明等)。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归档具体要求。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工程设计变更,要求分专业按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设计变更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同时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确认,与竣工图相对应。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归档文书要求。工程签证,要求根据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每一页要求有统一的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简图,并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的内容、份数和页数,并且对所有复印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第四十一条 学院要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学院与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严格管理,检查各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八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院要加强基本建设工作队伍建设,要选聘政治素质好和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基建队伍,保证基建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院要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坚持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和培训,提高学院基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基建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责任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四十五条 学院基建工作人员不准在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无法拒绝的,应一律上交学院;不准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院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准向对方泄露招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不准损害学院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四十六条 学院基本建设监督工作,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依法严格,全面覆盖。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监察人员应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重点监督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
第四十八条 学院要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否诚信守约。
第四十九条学院要加强对责任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职责实施管理,各责任人员是否按照分工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学院要加强对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或造成损失,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等。
第五十一条 学院要加强群众对学院基建工作的监督。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实行基建工作公开,自觉接收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监督工作由监察、审计、财务、基建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采用参与、询问、检查、调查、追究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在建设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根据其所犯错误情节严重由学院分别给以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