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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07月04日 12:14  点击:[]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

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教高〔2007〕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投入资金、省级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区级地方财政投入资金、行业企业投入资金。

第三条 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并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实行“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最高主管机构是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院长为总负责人。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的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

(二)负责审批学校的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三)负责审批财务处、“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预算方案。

(四)负责审批财务处、“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预算调整方案。

(五)负责审批财务处、“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决算。

第六条 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财务处、“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以及专项资金决算,并上报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各部门在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负责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一)“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实施,全程监控国家骨干高职院校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控,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二)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统筹安排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资金,对项目资金落实、资金投向和年度资金调度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进行日常核算及管理,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项报告,并通过建立项目库和财务信息平台等科学有效手段,加强专项资金的审查和监督,保证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三)校长办公室负责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

(四)组织人事处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和对口支援与交流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

(五)教务处负责重点专业和专业群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革,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建设,结合课程开发与设计培养专业教师职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等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

(六)设备处负责重点专业和专业群实训条件建设及教学资源平台建设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

(七)科技处负责结合科研项目培养专业教师的专业与实践能力、重点专业和专业群服务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

(八)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

(九)各建设项目负责单位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考评和总结全过程负责,确保预期建设目标的实现。并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是学院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九条 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学校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和建设任务书的规划安排,并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必须经过项目申报、论证、立项、预算资金核定等程序。

第十条 各子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当年实施的分项预算额度,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年度建设资金预算使用申请,经充分论证和绩效评估、财务处汇总后报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审议,最后报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经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的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由财务处按照各项目下达预算控制指标。各项目单位限期启动项目建设、限期按规定使用资金,限期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必须及时启动,对于已批准而没有启动或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启动的,应及时向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办公室报告,由学院“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并调整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如项目单位对没有启动或无法启动的建设计划不及时报告而造成延误建设进程的,将追究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控制数执行,一律不得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经批准确定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应在项目单位的相关次级子项目之间调整,并向学院“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办公室、财务处提出申请,在按规定程序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如调整涉及改变建设内容的,还应组织相关专家论证,报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所有的调整项目都必须符合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经学校财务处审核汇入学校综合年度财务预算后上报教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应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内,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并附规定的预算文字说明。预算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安排、设备采购计划、预计使用效益等内容。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建设专业及专业群的实验实训条件、师资队伍及专业、课程建设,服务能力建设,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教学资源平台建设,对口支援与交流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开支范围:

(一)人员经费,指为完成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用于引进、聘任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专业带头人、优秀学术骨干等人才所发生的支出。

(二)日常公用支出,指为完成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

(四)维修费,指为完成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教学试验实训条件建设而必须的教学、科研仪器和试验设备等的修理、维护等支出。

(五)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餐饮、礼品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的支出项目,按照学校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如有特殊的支出项目,学院“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支出管理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支付修缮工程款项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凡使用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各项目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顺德区财政局有关要求编报决算。上报决算时必须对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其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学校承担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的单位应积极、及时提供以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确保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在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的年末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律由收归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将在每季度末公布整个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财务信息平台等管理手段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跟踪,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制,按照《顺德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责任到人,由各子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人对建设资金实行全程负责,确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部门(项目)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责任部门(项目)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批复的《任务书》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采购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教育部、财政部和和有关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财政部有相关规定时,以教育部、财政部文件为准。

上一条:顺德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顺职院学字〔2016〕10号) 下一条:《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校报稿件支付报酬办法》 (顺职院发〔2015〕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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