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部门简介  通知公告  规章制度  业务指南  报销系统指南  下载中心  联系我们 
热门文章
财务处制度
您的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财务处制度>正文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顺职院发〔2012〕57号
2012-09-17 12:00  

顺职院发〔2012〕57号

关于印发《顺德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所)、机关(教辅)各部门: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2年第18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综合 信息公开 细则 通知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2年9月14日印发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学校师生员工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学校信息涉及其它机构的,应当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党建工作:基本情况,重大决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三)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六)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九)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一)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途径及方式

第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工作机构,具体职责: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部门应设置专(兼)职人员承担信息公开职能,负责依照本细则的要求主动收集、审核、上报本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积极协助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开展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机构设在学校办公室,由其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各部门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学校信息查阅点设在学校办公室档案室、图书馆。

第十四条 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设机构的办公地点、学校办公室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学生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要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填写《顺德职业技术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表》(下面简称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本校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政。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个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其领导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的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顺德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2.顺德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3.顺德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关闭窗口
 
访问量人数: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