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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

2009年10月26日 17:17  点击:[]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我校的财经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提高我校财务管理水平,明确各有关负责人在学校财经工作中的岗位责任,进一步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务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 2000]14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经济责任制,是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而建立的,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应充分认识在经济工作中既要依法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第三条坚持依法治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好一级,一直抓到每一个基层经济单位。经济责任将贯彻于学校工作的全过程,保证学校财经工作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建立健全校内会计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学校内审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各单位要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税收、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按照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学校校长、各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处长及学校各级负责人等多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

第二章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学校财经工作要坚持校长负责制,在学院财经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组织和实施学校经济责任制的建设并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根据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建立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济责任的实施办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使学校的经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有章可循。

第八条坚持财务工作集体决策、强化预算法,增强学校财经工作的透明度,学校重大开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对外投资以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大额财务开支,应由项目负责人联合专家教授组织论证,根据学校财务制度报财经领导会议讨论通过后按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学校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编制学校预算。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按照预算编制程序进行,预算方案一经校务会议通过,就成为学校经济工作的“指挥棒”,把组织收入、控制支出落实到各层次的经济负责人。

第十条按照国家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和调整学校经济政策、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校内各单位出台的制度必须服从学校利益,按照国家制度确定财务机构和会计主管人员。

第十一条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的管理要贯彻财物并重的原则,严格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按计划采购,建立物资入库、领用、维护、报废、转让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章校长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学校财经工作总负责人,负有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利,对学校财经工作负有法律的责任。

第十三条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组织落实学校各级单位经济责任人的具体工作职责,经常检查和了解学校各级领导执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解决学校经济活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加以督促和整改。

第十四条领导、组织对学校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保证学校实行统一的经济政策。发挥学校内审机构的作用,要建立完善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组织领导审定学校年度预算、财务决算、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贷款计划、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计划,并在各种计划表和报告书上签名盖章,对报告、计划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负责对学校重大支出项目、重大经济合同、对外投资、合作、入股、信贷及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审批工作,并对运行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校长应遵循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资产购建计划和处置程序,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领导组织后勤、校办产业改革,明晰学校与后勤、校办产业之间产权关系,确保学校投资的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按照《会计法》规定,校长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各分管校领导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分管校长应遵守《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按照职责范围协助校长贯彻执行学校经济责任制,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各项经济责任的建立和健全工作,协调跨部门的工作事项,直接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经济工作的领导,负责对分管部门预算经费执行使用结果、学校经济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督促分管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依法执行学校各项经济政策和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按照学校的总体规划审定分管范围内预算专项立项,主持分管工作中重大经济事项的论证、方案的制定,对所分管部门的各类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负责,对分管部门预算经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预算平衡。

第二十四条维护分管部门和单位购置、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不得在学校规定的财务机构以外设立财务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办理财务事项。

第二十六条审核管辖部门、单位提出收费项目、标准,并报学校校务会议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制止和杜绝乱收费。

第二十七条坚持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坚决杜绝分管范围的单位、部门自收自支,一经发现违规操作行为,及时上报校长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协助校长加强对校办产业、后勤产业的资产的管理,明晰学校产权关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确保学校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九条参与学校重大经济项目、合同、协议的审议和上报审批程序。

第五章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财务处处长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贯彻国家、学校的财经法规、制度;贯彻国家的各项财会法规、制度,管理学校日常财经工作,包括组织学校财政的各项事业费的收入、监督审核各项预算费用的支出,会计数据信息处理、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与编写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经费分配计划,做到综合平衡;负责控制、监督各单位部门预算指标、公用经费预算指标支出情况,及时向校长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使用的效益;组织学校预算调整的编制方案。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国家的各项财会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校内的财务制度,规范学校财经行为,做到依法管理财务收支、依法执行各项财经政策财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调配资金,统一收费项目、标准,统一收费票据、分级分层次管理财经工作。

第三十四条负责依法组织、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及有关制度,组织各项会计业务,实行财务公开,及时提供会计核算信息,对学校会计核算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负责严格执行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部门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坚决制止“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控制无预算的各项财务支出,对各类资金开支标准、开支范围进行监督和审核,防止学校资源浪费和流失。

第三十六条负责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报批,检查、监督统一使用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制止各单位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第三十七条参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八条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入股、借贷、合同、协议、担保等的立项、调查论证、效益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参与组织校内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二级财务机构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委派、独立核算机构会计主管、会计人员的委派,会计人员轮岗聘任等工作。

第四十条负责对二级财务机构的业务领导,定期对二级财务机构、独立核算机构财务报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负责学校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六章学校各级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级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规定和学校关于经济责任制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计划,把经济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基层经济单位,做到一级管好一级。

第四十二条各级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建立本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并对本单位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根据学校财务制度设立本单位财务管理小组,保障本核算单位财务人员依法正当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实行本单位内部财务公开,收支分配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负责本单位的各项收入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坚决杜绝“小金库”等违纪行为。

第四十六条负责本单位的财经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计划和预算;负责审批本级的财务收支,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管理本级各项经费支出,分清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四十七条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负责参与本级对外投资、科研合作、改造维修工程、基建工程、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大宗材料招标等重大经济活动的论证分析工作和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七章经济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学校定期组织对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级经济责任人的财经工作业绩的考核纳入日常人事考核和年度干部考核工作内容,并使其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十条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和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对群众反映强烈、又有突出问题的单位和经济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专门考核。

第五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负有监督、检查、审计学校各级单位在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以及学校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将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和“谁批准、谁负责”原则,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并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学校将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的经济负责人有以下违法情节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

(一)对经济责任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造成单位财经工作管理混乱,发生重大财经问题的。

(二)对本单位发生明令禁止的违法乱纪现象,不查处、隐瞒不报,或设置障碍不按规定处理的。

(三)违反“收支两条线”,隐瞒、截留应上缴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四)对应上缴学校的收入,不纳入学校的财务管理,公款私存、造成资金体外循环的。

(五)对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自制收据或购买三联收据乱收费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和违反成本核算等行为的。

(七)对单位财经工作不负责任,又不支持,干涉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对违纪问题隐瞒不报,采取不正确态度的。

(八)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集体私分、滥发财物的。

第五十四条实行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责任追究由学校党委、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一条:《顺德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顺职院发〔20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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