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和“不动产租赁服务”
开票增值税税率变更通知
各党(群)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直属机构:
学校根据上级财税文件政策规定,向顺德区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调整“非学历教育培训”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税率。经批复同意,从2019年5月起,学校开具“非学历教育培训”业务的发票免增值税;开具“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发票的增值税税率降为5%,房产税维持原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收入的12%计算不变。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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